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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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明镜照照“滑头生意”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黑白合同,搅起疑惑无数
  3年前,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宜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与中标方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
  然而,在2006年年底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承建方“建设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书》,要求“联宜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书》上的造价支付工程款,而该《补充协议书》上的工程款高达3400余万元。
  这份《补充协议书》的落款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相隔不到一个月,而在《补充协议书》上盖了公章的“联宜公司”却不予认可。后来,当地警方也介入调查,但至今警方尚未公布相关情况(本报今年6月19日曾作报道)。
  近日,记者就类似“黑白合同”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此类事件并非“新生事物”,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常常发生。
  绍兴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告诉记者,所谓“黑白合同”,就是指一项工程有两份价格不一样的合同,一份是中标的合同(白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那个合同(黑合同)。
  该项目经理说,一般来说,和“联宜公司”发生的情况正好相反,“黑合同”的价格往往低于“白合同”,原因是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他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公开招投标,而招投标的标的是合理低价,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发包人并不能左右。而在市场上,往往有人以比合理低价更低的价格来承揽工程。
  这就会发生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一方面,发包人必须进行招投标,另一方面,发包人又想降低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签订“黑白合同”。
  该项目经理还告诉记者,“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是以签订两份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在建设市场上,现在还有很多变通的措施,其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当然,也完全可能存在如同‘联宜公司’这样的‘黑合同’价格高于‘白合同’价格的情况”。

  是非曲直,终须法律规范
  那么,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的情况究竟应该怎么解决呢?由此,记者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柳裕。
  陈柳裕认为,尽管这件事的发生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单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分析,这件事就显得简单多了,“其实,这件事要解决的无非是‘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陈柳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省法学会秘书长陆剑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规定,前者第52条和后者第21条的规定就说得很明白。”
  他给记者看了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条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黑白合同”现身其他领域
  事实上,“黑白合同”并非仅仅出现在建筑施工领域,在企业用工时,也常常出现“黑白合同”的身影。和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一样,用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目的同样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某市与公司发生工资纠纷的许先生,就是因为与公司签订了“黑白合同”而掉进陷阱的。
  在经过一番花言巧语并承诺每月支付8000元的高薪之后,拥有较高金属切削技术的许先生于前年被一家民营公司聘用。在正式签订合同前这家公司声称,如果按照原先双方的约定,许先生将缴纳一笔高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单位也逃不了缴纳数额巨大的社保等费用,不如合同中签月薪4000元,另外4000元通过餐饮、差旅、会议等发票抵冲,这样对双方都有利。
  轻信了公司的承诺后,许先生正式上班了。在最初工作的9个月中,他除每月领到4000元合同工资外,还领到了单位口头承诺的4000元薪水。去年春节刚过,一起生产质量事故引发了许先生与公司的矛盾。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公司一怒之下扣发了口头承诺的4000元,薪水纠纷由此引发。纠纷发生后,这家公司否认曾有每月另行报销4000元的承诺。
  结果,由于许先生无法提供公司每月8000元工资的承诺的证据,在最后的劳动仲裁中败了北。
  记者了解到,一些单位为了少缴社保等费用,引诱员工签订假的薪水合同条款,承诺部分合同未反映出的薪水在私下里以其他形式补发。部分员工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轻信了单位的承诺,结果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劳资纠纷时,往往吃“哑巴亏”。